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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1-07-02 18:20

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西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资本金注入机制。以财政注资、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施兼并重组等综合手段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支持。鼓励各县区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捐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信保集团、各县区政府)

二、落实奖补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且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新增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奖补,已享受“金穗服务惠万家”补贴政策的担保业务除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执行税前扣除。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四、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落实青海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风险分担比例,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所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业务上发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信保集团)

五、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披露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并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业务的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对接银行及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需求,做好各项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信保集团)

六、聚焦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信用记录良好、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进一步加大信用担保贷款力度。(责任单位:市信保集团)

七、规范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规模和资金运作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的政策目标。(责任单位:市信保集团)

八、适时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并逐步降至1%以下。其中,对于“农户贷”担保继续实行零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信保集团)

九、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负担。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信保集团)

十、推进公共信息互通共享。做好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整合小微企业和涉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掌握相关数据信息,为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行业管理水平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一、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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