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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通县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8-01-29 15:46

大政〔2018〕16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大通县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收悉。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将位于桥头镇园林北路原大通县环境科技咨询服务部22.4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同时划拨给大通县振通投资有限公司。

划拨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及抵押,若需改变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请你局按照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此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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